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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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980號
原   告  蔡珮怡
訴訟代理人  張琬萍 律師
       洪希誠 律師
被   告  何家誼
訴訟代理人  何盈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18日上午9時59分在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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