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9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980號原 告 蔡珮怡 訴訟代理人 張琬萍 律師 洪希誠 律師被 告 何家誼 訴訟代理人 何盈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18日上午9時59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劉春美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