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8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被   告  蔡金陞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簡字第83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7月21日上午9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28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郭南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壹仟叁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6月27日向訴外人荷商荷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
憑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未清償之款項,以週年
利率19.97%計算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而訴外人蘇格蘭皇家銀
行已於99年4月17日將其所持有荷蘭銀行在台資產、負債及
營業讓與訴外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澳
商澳洲紐西蘭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01年6月29
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表、消
費交易明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債權讓與證明
書暨公告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郭南宏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郭南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計2,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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