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9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劉世章
       侯順陽   同上
被   告  胡恩義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簡字第99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7月14日下午2時22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8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借
款利率按年息7.5%計算,借款人應按月還款,如有遲延履行
,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依上開利率之10%,超逾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20
%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嗣後未依約還款,迄民國103年9月
9日止,尚積欠221,455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
貸款申請書暨契約書、交易明細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前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於異議狀中僅述及該
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並未具體指出糾葛之事由,其經合法
通知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何書狀答辯供本院
參酌,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難認被告前揭異議可採,是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淑貞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蔡淑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
合計2,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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