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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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142號
原   告  陳建文
被   告  徐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柒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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