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142號
原 告 陳建文
被 告 徐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柒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