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屏秩易字第3號
聲請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處罰人   馮川瑋
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屏秩字
第2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川瑋易處拘留貳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
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
期限而不繳納上開罰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
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及送
達證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6、8頁)。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元以上900以下折算1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
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2,000元,以
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易以拘留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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