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周勝德
相 對 人 薛文貴
薛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
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下稱法扶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經法扶屏東分會審查後,認定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要件
,故准予法律扶助,且聲請人所提起拆屋還地等訴訟非顯無
勝訴之望,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4
年度屏補字第260號訴訟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業向法
扶屏東分會申請核准扶助在案,有其所提出之法律扶助申請
書、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准予扶助之審查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8至11頁)。另依聲請人提出103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見本院卷第5頁),聲
請人於103年間並無任何所得,故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
訴訟費用,應屬非虛。其次,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拆屋
還地等訴訟,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
4年度屏補字第260號卷宗查核屬實,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
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