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6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純德選任辯護人羅振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純德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何純德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有羈押之原因,為了確保本案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99年11月12日起執行羈押3月。
復被告何純德羈押期間將屆滿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而延長羈押2月,嗣被告何純德於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將屆滿前,經本院訊問後,仍認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爰自
100年04月12日起為第2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被告何純德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虎簡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該署100年03月24日雲檢文土100執670字第08417號函1份、本院100年度虎簡字第33號判決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美利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