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141號
原   告  趙元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光明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3,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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