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被 告 蕭潔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9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3年9月2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4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