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事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事聲字第142號
抗 告 人 廣閎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鈞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
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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