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0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086號
上 訴 人  周建福合家歡家飾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迪卡爾綜合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
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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