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徐文開 右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一六七號、第一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仍執陳詞,以該文宣並未影射告訴人 林宗男 ,本件文宣在夾報之前,即全部遭警方查扣,尚未傳播,僅屬未遂狀態云云,然本案之文宣經印刷廠函各派報所到夾報之過程中,已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