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勞小調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勞小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詹安安
代 理 人  陳雲惠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鑫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主營業所係在新北市○○區○○路○○○號
3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簡吟倫
原定102年6月26日下午2時30分之庭期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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