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君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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