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六號
上訴人乙○○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陳素娥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七年訴字第九0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2法官魏式璧~B3法官李炫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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