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祝民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嘉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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