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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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政琬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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