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上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一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及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予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本院前開裁定,關於理由欄第二行第五字均應予更正為「三」,同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均應更正為「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理由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或正本與原本不符
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關於理由欄第二行第五字「一」及同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與原本不符均為誤繕,致有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德盛法官莊謙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