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七九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七九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經上訴人撤回確認法定抵押權部分之上訴後,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柒佰陸拾元,折合銀圓壹拾肆萬零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圓貳仟壹佰壹拾肆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叁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金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