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號
原告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龍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