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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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63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592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593號

原告 于慧珠

葉佳霖

林睿誠

被告 張仗弦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易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等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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