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交上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上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五0號
上訴人即選任辯護人 鄭勵堅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貴參 律師
鄭勵堅律師右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王炳梁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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