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94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94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沛汝
被 告 王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零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