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6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 告 許應上 (已死亡)
特別代理人 徐董玉燕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應上於民國110年1月19日死亡。
三、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被告許應上繼承人姓名、地址,暨提出
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並聲明由
許應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