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緝字第3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俊霖

選任辯護人阮慶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15、416、417號、112年度偵字第3897、3898),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8月8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被告蘇俊霖表示願意調解,爰擇定於114年7月29日下午3時於本院調解,並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賀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