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告 李志堅
被告 黃錦地
訴訟代理人 葉仲 原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4年度簡上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蔡政晏
法官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