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告 李志堅

鄭碧燕

被告 黃錦地

訴訟代理人 葉仲 原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4年度簡上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蔡政晏

法官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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