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五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捌拾參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林槍煌 分別於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同年月二十日、同年月二十日邀同被告及訴外人 林吳惠美 、 林照欽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支票存款戶擔保透支契約透支限額新臺幣(下同)六百萬元(實際透支五百九十九萬九千一百一十九元)、借款一百八十萬元、二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分別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同年月二十日、同年月二十日止,每個月為一期,按月繳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計息之利率分別為⑴按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九七計算(目前利率為七點八0二),⑵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九七機動調整(目前利率為百分之七點七六一),⑶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零點四九七機動調整(目前利率為百分之七點七八二)。逾期償付本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又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料訴外人林槍煌利息僅分別繳納至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同年月二十日、同年月二十日起即未繳納利息,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被告依法自應連帶負責清償前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本票、擔保透支契約、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客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分戶明細交易表、牌告放款利率表(均為影本)為證,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洪嘉蘭~B法官朱美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B書記官沈育坤~F0~T40┌──────────────────────────────────────────────────────┐│附表:(單位:新臺幣)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五號│├─┬─────────┬─────────┬────────────────────────────────┤│編│金額│年息│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號│││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起迄日及計算方式│├─┼─────────┼─────────┼───────────┼────────┬───────────┤││五百九十九萬九千一│百分之七點八零二│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九十一年二月二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一│百一十九元││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二│一百八十萬元│百分之七點七六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至清償日止│二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三│二百萬元│百分之七點七八二│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九十年十二月二十││││││至清償日止│二起至清償日止││├─┼─────────┴─────────┴───────────┴────────┴───────────┤│四│編號一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為三萬八千六百元(自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止)│├─┼────────────────────────────────────────────────────┤│合│共計九百八十三萬七千七百一十九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