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