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共同指定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00000000PHITAK(皮塔)、乙○○○○○○CHALERMPOL( 猜坡 )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00000000PHITAK(皮塔)、乙○○○○○○CHALERMPOL(猜坡)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