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О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賴鴻鳴
黃俊達莊信泰被告甲○○
丁○○寅○○乙○○辛○○原名童癸○○壬○○丑○○卯○○辰○○子○○己○○庚○○戊○○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