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訴易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訴易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易字第八四號
原告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新村 訴訟代理人 劉怡慧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二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蔡秉宸~B3法官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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