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權利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九三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被上訴人久陽螺栓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縣○○鄉○○村○○路○○○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唐小菁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支票權利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