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七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元,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整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胡宗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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