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二八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住高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關於就審期間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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