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毒抗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二一九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第一審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九0八號,聲請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聲戒字第一八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經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經原審法院依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應送勒戒所觀察、勒戒,被告經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復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此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各一紙附卷可稽,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從而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期間壹年,於法並無不合,今抗告人未具抗告理由,提起抗告,空言指稱原裁定不當,自屬無據,應認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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