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順明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六八號業務過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盛喜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宗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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