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轉讓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法官謝說容
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D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有││苗││臺│上9││臺│同││5│││期│8│栗││中│1│97│中││97│執2│││徒││地││高│訴3││高│││1│││刑││檢││分│1││分│上││1││盜│九││署││院│││院││││││月│││││││││││├──┼──┼────┼──┼───┼─┼───┼────┼─┼───┼────┼────┤││有││││臺│││最│││││毒│期││苗││中│上9││高│台0│││││徒│8│栗││高│1│97│法│7││執│││刑││地││分│訴3││院│上2││││品│七││檢││院│1│││7│││││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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