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案件審理單八十九年上字第一三六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一、函屏東地政事務所主旨:檢送貴所八十八年十月廿八日及同年四月廿一日複丈成果圖各一份,請依下列說明重新製作後,檢送三份與本院。
說明:一、十月廿八日成果圖中編號二0八四之八號分由 饒復全 取得部分,分割為面
積相同之二筆土地,其中於四月廿一日之成果圖所示編號5、6號部分,由癸○○取得,編號7及7之右側部由壬○○取得(如不足時,則由編號6部補足)。
二、分割後編號二0八四號部分,則由癸○○、壬○○平均負擔。
三、請一併說明,依此項分割方案,是否會拆除編號5、7、9號之建物。
四、十月廿八日之成果圖附表,其中 施牛 部分改為戊○○○; 黃建霖 部分改為庚○○○; 施朝清 部分改為甲○○、乙○○、己○○、丁○○、丙○○等五人共同取得;饒復全部分改如說明一所述;黃校部分改為辛○○。
五、如有疑義,請與本院承辦之日股法官連絡,並請於函復前先與承辦日股法官連絡。連絡電話:00-0000000轉三六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受命法官發文書記官辦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