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周國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94年度矚上更(二)字第1號貪污等案件,聲請保外就醫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已敘明因疝氣下體漸形脫腸腫大,時有卡住疼痛不已之情形,及伴隨不明原因之頻尿等,參前聲請出庭准搭電梯仍緊抱下體狀,請依人道考量,准予保外就醫等。
三、查聲請人所述之情形,經本院向臺灣臺北看守所查詢結果,該所覆稱被告於95年2月20日安排醫師診療結果,其右側腹股溝有些微疝氣情形,惟躺下時可自行推回恢復,故無急需處理之必要,有該所95年2月23日北所衛字第0950001655號函及就診病歷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並非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況,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蔡光治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