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192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康勝男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81號,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宋祺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