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勞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上字第20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複代理人 謝玉璇 律師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己○○被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參加人庚○○
辛○○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丁蓓蓓法官游明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