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05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7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退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05號抗告人 陳光燦 上列抗告人因退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16日102年度訴字第170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