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5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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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9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薪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57號上訴人即原告 翁春鈴 訴訟代理人 唐道發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薪給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5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徐瑞晃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