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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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上列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 律師
許惠珠 律師被告丙○○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1之4號居高雄市○○街○○號3樓(在押)選任辯護人秦德進律師
許惠珠律師 葉武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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