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職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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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職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貪污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一五號
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參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貪污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案經被告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玖拾參年陸月柒日起接押審理中,復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期間三次,其法定羈押期間又將於玖拾肆年參月陸日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玖拾肆年參月柒日起,再延長其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韓金秀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法官黃正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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