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3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 王秋月
游慶智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14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上訴不合法之情形。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向原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4年1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34頁)。惟上訴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揆諸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