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二三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點○六公克;空包裝重○點一七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一份(調科壹字第二四000三一六五號)在卷可稽,足認係查獲之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家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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