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余德正法官蘇碧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