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玖仟肆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柒佰零壹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貳仟元部分,尚欠壹萬捌仟柒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