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七0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鍾治漢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許瀞心法官林家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